甘肃省庆阳林业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 vch11849374
发布于: 2021-03-1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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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规章制度

一、总   则

党委会是党员(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委会会议职责,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使党委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议事范围

第一条  研究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在本单位具体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第二条  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  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 研究决定党群干部的任免报批、本单位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全体教职员工职称评定与聘任方案、人事调动、奖惩、离退休工作等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政策。   

第五条 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对各支部改选结果和分工及换届结果的审批和支部领导班子的配备,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研究决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  研究决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

第八条  研究教师、学生思想动态,教务科、学生科每季度向党委提交教师及学生思想动态具体情况。

第九条  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目标、中长期规划及教学改革问题。

第十条  研究决定学校机构设置、机构职责、人员编制等计划的拟定和报批。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学校纪律检查监督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指导党支部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学校群团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制定学校全员聘用方案。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

 

三、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二十条 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一条 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时即退出会场,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四、 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党委委员可提出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重大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进行充分地沟通和酝酿。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会前征求党委委员的建议,突出重点、统一安排,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交组织人事科,组织人事科汇总议题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通知与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表明本部门的态度,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

第二十六条 议题提交部门参加会议人员应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确需其他人员参加,应与组织人事科协商,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七条 凡未列入党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

 

 五、 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党委委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应积极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三十条 党委会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划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党委会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应及时回避。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应及时与党委有关领导沟通后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要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凡属应该保密的,不准向外传播。严禁把党的秘密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人,违者应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组织人事科负责。

 

六、议定事项的传达、督促和落实

第三十六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传达或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集体决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党委会议的党委委员,由党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向其传达。

第三十八条 党委委员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执行党委会决定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或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七、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0年12月2日校党委会研究通过起执行,由学校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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